同时,允许存量商办功能兼容转换。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等前提下,经权利主体申请,属地住建部门研究论证并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允许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同时严防“以租代售”。
此外,推动存量住房实现销售盘活。对原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且未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等奖补的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依土地受让人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论证同意,在按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并就高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上市交易;对原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上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对外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宗地“限房价”水平。如项目另外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应先完成调整退出等程序。
